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买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等--合肥公司注册 专注合肥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公司 合肥代理记账公司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买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等。借款企业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
个人向本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内容应注意三个风险点:(借款主体、借款时限、借款用途)
一、关于借款主体的理解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向本企业借款是不征税的。
二、关于借款时限的理解
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则是以12月31日未归还界线,确定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对时限进行了明确,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征税。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人2017年7月1日从投资企业取得借款,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借款是否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
如果借款自用,或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超过期限,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